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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,辩护人和公诉人要在审理过程中

发表时间:2020-10-29  点击:1063

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、被害人和被告人、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,应当依法处理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


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,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,应当在质证后移交法庭。


第二百二十条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,可以告知公诉人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;必要时,可以宣布休庭,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。


对公诉人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,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但是,经庭外征求意见,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。


有关情况,应当记录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