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那么这个父母出资有没有包括出首付款贷款购房呢?
长沙张梅律师根据工作经验,结合长沙地区各法院大数据,得出的结果是,目前长沙地区各法院关于父母出首付款购房,且房子登记在乙方子女名下的,视为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,该房子属于个人财产,但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张梅律师:男,38岁,常德人,执业10年以上,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董事。历任《湖南日报》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团成员,湖南省官方网站红网《百姓呼声》栏目律师,长沙法律顾问网首席律师等。咨询电话139-0847-9543(微信同号),网址 www.lawyerwt.com